2014年6月12日是海润光伏收益派息除权日,海润光伏以7.15元的价格散户,而准确的除权开盘价为7.95元,该股票下午旋即清盘,而当日上午售出的投资者白白损失了近10%。 按照上交所的处置方案,海润光伏在2014年6月16日复牌,并且以7.95元作为计算出来价格涨跌幅度的基准,于是乌龙当日上午以乌龙低价购入海润光伏的投资者,就偷了低廉,捡来的低廉总是要很快所求的,获利盘的逃亡,造成了16日海润光伏大约4.4%的跌幅。
虽然上交所与海润光伏联合对乌龙当日上午售出的投资者展开补偿,补偿的计算公式公平合理。但仍惹来了业内人士的批评。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致信《中国证券期货》回应,问题并不随着对售出投资者的补偿而完结,上交所与海润光伏联合假设了一个前提,即本次乌龙是由疏失导致的,但该前提并不必定正式成立,最少理论上,不存在这样一种有可能:有人蓄意导致本次乌龙并通过当日上午低价购入而谋利(事实上,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也不存在某种程度的可能性)。
在足球场上,乌龙球有可能是一种犯规,也有可能是假球。按照现有方案,上交所与海润光伏或许退出了对不当得利的追偿权,如果真为有人设计了这样一个假乌龙,那么,假乌龙的设计者不仅以极致迷局开题,堪称极致地中奖了结尾。
王智斌指出,即便本次事件假球、假乌龙的可能性十分小,即便本次事件追偿不当得利的实际意义并不大,监管部门也不应通盘考虑,极力对不当得利展开追偿,因为追偿本身指出的是一种决不姑息的态度,如果没这种态度,就意味著乌龙可以沦为谋利的一种方式。 他还回应,2014年6月16日海润光伏大约4.4%的跌幅,应当是不当得利的投资者或者是骗乌龙设计者们利润逃亡而造成的,这也体现了处置方案的弊端,当上交所要求6月16日以7.95元作为计算出来价格涨跌幅度的基准展开复牌的时候,当日跌幅就基本预见了。
甚至可以指出,复牌后的跌幅与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处置方案考虑不周导致的。 事实上,在清盘期间,上交所不应将乌龙当日上午购入海润光电投资者购入的筹码继续瞄准,这既不利于追偿不当得利,也可以防止复牌后的下跌。复牌后,可将补交差价作为关卡条件。 现在的问题是,在复牌后股价下跌过程中损毁的投资者,其损失与乌龙除权以及随后的处置方案之间,的确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损失不应如何补偿,上交所亦不应有所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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